【法學院訊】
圖一:黃士軒老師演講。 |
圖二:心理系楊啟正老師與談。 |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高齡社會法制研究中心為提供師生更為多元的法制研究方向與新知,會同本院刑事法學中心,於11月25日中午邀請黃士軒教授以「高齡者的犯罪問題之二──竊盜罪與社會復歸問題」為題進行專題講。由於議題切合社會發展趨勢且存有諸多討論空間,在兩中心和本院法碩專班學友會之協力宣傳下,吸引眾多師生線上參與。本院朱德芳老師、周伯峰老師、許政賢院長及戴瑀如老師(照姓氏筆畫排序)更到場進行交流討論,同時,因此次題目與高齡者失智症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故邀請到心理系的楊啟正老師針對高齡者犯罪的心理層面問題提供寶貴的意見。
黃士軒老師於講座開場即破題道,由於我國已成為高齡社會,故於刑法領域中,高齡者作為犯罪行為人的案例勢必持續增加,繼前一次講座已針對高齡者殺人罪之相關疑義進行探討,此次將接續研議高齡者作為竊盜罪行為人的態樣,其中更著重於受失智症所苦之高齡者的竊盜罪。
首先,黃老師針對五個實務案例分別進行解析,發現高齡者失智而為竊盜行為的情形中,經常伴隨其他身心問題(例如:癌症),並且往往具備行為態樣單純(無計畫性)、反覆實施同一行為(反覆性)、不隱藏犯罪行為或甚至不認為自己正在犯罪(例如:誤他人之物為自己之物而取走)。同時,由相關判決結果可知目前法院對於高齡失智者是否可以依照刑法第19條規定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判斷標準係「行為人是否確實受失智症影響而為犯罪」;又是否需宣告監護處分的判斷標準則是「失智症的嚴重程度、是否可以規律就診、是否可順從服藥、家庭是否可以照護、犯罪是否具有高度的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等」。
其次,黃老師針對前述法院判斷標準進行評論,黃老師認為法院於罪責判斷中經常以「外觀與常人無異」作為不予減免罪責的理由,然小額的竊盜犯罪其實難以想像有除了將贓物持於手上或收於包包中等通常方法以外的其他實施方式,何以判斷犯罪行為人於心智狀態究竟與常人是否相同?這項疑慮也反應出法院對失智症的病徵往往認識不足,應持續加深這方面的了解,始能做出較為妥當的判斷。
再者,針對精神狀態的判斷,法院往往將「行為時是否有法律上行為能力」的判斷交由鑑定人,然鑑定人不一定具有法律上專業,又心理鑑定與行為能力及對公益危害可能性之間究竟是否有實質上的關聯,似有疑義,因此應強化法院、法官與心理鑑定的結合(例如:法官的心理學教育或培訓),以期達到更公平的審判及處置。
黃老師深耕鑽研刑事法領域多年,透過實務判決向參與者說明我國現行的標準並指出其中的問題,引導參與者藉由案件分析、各自的生活經歷對本次主題進行反思。此外,本講座中與會師長們跨領域的交流、分享更帶給參與者更多元、全面的知識饗宴。最後,朱德芳老除感謝主講人與各位師長、線上來賓的參與外,也歡迎大家報名參加12月9日由本院張桐銳教授主講之《年金制度之過去與未來》講座及12月26日由東吳大學法學院牛曰正副教授主講之《日本消保法下高齡者處境之觀察》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