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訊】「落實高齡者自主意願之相關法制」研討會

【法學院訊】

與會來賓合影
圖一:與會來賓合影。
主持人林秀雄教授開場
圖二:主持人林秀雄教授開場。
黃詩淳教授報告。
圖三:黃詩淳教授報告。
鄭嘉欣律師與談。
圖四:鄭嘉欣律師與談。
與會者提問。
圖五:與會者提問。
鄧學仁教授報告
圖六:鄧學仁教授報告。
李莉苓庭長與談。
圖七:李莉苓庭長與談。
全體與會來賓合影。
圖八:全體與會來賓合影。

撰文/劉維妮 攝影/葉恬甯

政大法學院民事法中心於12月19日舉行《落實高齡者自主意願之相關法制》研討會,由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戴瑀如教授負責籌畫,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暨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講座林秀雄教授擔任主持人,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黃詩淳教授、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家事法學會理事長鄧學仁教授擔任報告人,宇皓法律事務所鄭嘉欣律師、以及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李莉苓庭長擔任與談人,一同對於身分法中有關監護宣告制度之議題進行分享與討論。

主持人林秀雄教授首先歡迎與會者今日齊聚一堂,一同探究在身分法中之重要議題,並對於今日來到研討會的報告人、與談人給予高度肯定。不論是在學術上,將我國監護宣告制度與信託制度結合研究的黃詩淳教授;實務上,有豐富經驗與學理底蘊的兩位與談人,或是兼容學術與實務,擔任現任家事法學會理事長的鄧學仁教授,皆為我國重要的身分法學者與實務家。期待接下來的研討會中,能夠對於身分法相關法制的不同面向皆有更深入的認識與討論。

第一位報告人黃詩淳教授的報告主題為〈論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變更保險契約受益人之疑義〉其從現代財產分配、轉移模式的多樣化出發,說明財產傳承制度的演變,並點出部分制度在適用上的爭議,期待能夠就「繼承替代」功能的整合性觀點,分析各項制度的適用可能性與如何填補制度的不足而提出建議。黃教授以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1238裁定為案例,回顧歷審法院的觀點,且分別從保險法和民法的不同途徑提出評析。以結論而言,黃教授主張死亡保險作為一種繼承替代制度,其性質與其他制度相似,故應以同樣標準視之。惟在代理人的爭議,回應大法庭之見解,肯認債權人基於行為的撤回性而可為強制執行,因此在死亡保險的代理人上,可以視代理人身分來決定該行為之效力。與談人鄭嘉欣律師首先提出個人從法理與法感情上,對於本案的不同想法。接著以另一案例帶領與會者一同思考,如何在考慮國民法感情的同時,對監護宣告制度為適當之規制,而提出「增加會同財產清冊之限制」、「複數、公設監護人」、「家事法庭撮合交付信託」等可能性,以避免該類案件層出不窮的出現。與會者也分別對於公設監護人、監護監護人等制度在行政、司法實務上的可行性進行熱烈的討論,可見眾人不只關注於學理上的解釋,也對於配套措施的構想嘗試為一定的評估與考量。

第二位講者鄧學仁教授以〈意定監護之爭議問題〉為主題,逐一介紹並解答許多在實務上和意定監護制度相關的法律問題。我國就意定監護制度的規定為民法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每一條文中都包含著實務上之適用與解釋的相關疑義,鄧學仁教授依其自身的學理觀點提出相應回覆,另外也透過多個簡化後之案例,呈現其所欲討論之爭點。在回覆實務上問題的同時,也對於意定監護制度本身及其法條提出檢討與討論。最終提出和信託制度相結合的修法建議,以及其他在成年監護中仍待解的議題,為後進之學習者開拓有關制度上修正與制定的思路。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李莉苓庭長在與談中,由實務中多年的經驗,嘗試從不同的視角回應鄧學仁教授於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和爭點。另外對於監護宣告制度,李庭長提出其於實務上所見之嚴重問題:亦即受監護人之財產很可能在發現並改選監護人的過程中,快速的以合法的方式被奪取。就此,其提出在現行架構下,對於有行為能力人、死亡者的意思都有高度的保障與尊重,然而仍有權利能力,僅被限制行為能力的受監護宣告人的意思卻沒有同等的被保障,故主張對於條文進行修正,加入新的原則:應將「尊重受監護宣告人之意願」作為優先考量,並以「情事變更」的概念處理對於受監護宣告人意願之變更,前提為對本人「有利」,而非僅有「無不利」之情狀。

最後,主持人林秀雄教授再次感謝所有與會者的蒞臨。此次與會嘉賓來自於不同領域,有行政、司法部門、學者以及學生,因此在制度的實際執行層面有多元視角的討論,讓研討會中的討論更為熱烈,相信也讓與會嘉賓們帶著多元的觀點回到其工作與學習的場域中。至此,研討會順利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