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提前畢業標準:(依據本院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決議110.3.28)
一、依據本校學則第五十一條及本院院務會議決議,符合以下規定者,始得向本系提出提前畢業之申請,並經院務會議審核過後,續送至教務處辦理:
1、系排名名次在本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2、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八十分或A以上。
3、需完成一項選修學程。
二、符合本校學則第五十一條提前畢業資格,並具特殊事由者,亦得向本系提出提前畢業之申請,經院務會議審核通過後,續送至教務處辦理之。審核結果由系辦公室公告。
三、本規定經法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如欲於大四上學期畢業者,為於該學期法學院院務會議同意通過(每學期約四次會議,一個月一次),須備妥大三下學期之前(即至大三上學期)之成績單及選學學程證書繳交至系辦,以便提案討論,時程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