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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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雙方師生於京都大學校門口進行合影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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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研討會進行的場景 |
連浩鈞 撰稿
本校法律學系與外交學系合聘教授陳貞如老師於今(114)年6月24日至25日率隊前往日本京都大學(京大)共同舉辦學生國際法研討會,共同思索新世代國際社會所關注之法律議題。京都大學方面由濱本正太郎教授代表歡迎政大師生的來訪。這一系列的學術活動從106年起,每年由雙方輪流主辦互訪,除受疫情影響以外,已經進行到第六次。
本次研討會分成12個不同場次,涵蓋國際法的法源、條約解釋方法、經貿法、海洋法、人權法與安全建制等不同領域,透過扎實與緊湊的討論,共同激盪出兩國國際法研究新秀們的學術火花。
第一場次由京大前田原作博士生以「盡職調查是否適用於網路空間─習慣國際法認定的視角」為題進行發表,主要嘗試區辨習慣國際法從「認定」到「解釋」的過程,並由本校法律學系碩士班公法乙組連浩鈞碩士生進行與談。第二場則由本校外交學系碩士班楊德心碩士生以「國際法下有關數位國家之國家地位及水域劃界保存研究—以吐瓦魯為例」為題,探討目前缺乏明確國際法規範數位國家在領土完全滅失後是否得繼續主張國家主權以及保留既有的海洋主權與主權權利,並由京大碩士生森田優希進行與談。第三場次由瑞典Örebro大學David Silverlid博士候選人以「網路空間的管轄權行使」為題,探討數位時代執法管轄權之挑戰,並指出各國實踐可能促使習慣國際法出現規範性之轉變,並由本校外交學系碩士班陳思諭碩士生進行與談。
第四場輪到本校外交學系碩士班陳思諭碩士生以「歐盟─日本經濟夥伴協議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第XIV條一般例外下的合法性」為題進行發表,主要分析在GDPR第45條要求第三國獲得「適足性認定」始得與歐盟進行跨境傳輸的規範與WTO規則的潛在衝突,並由京大助理教授李中雨老師進行與談。第五場次則由京大俞珊珊碩士生針對學者Vivek Krishnamurthy關於「數位主權是否得適用海洋法之法理」的一篇文章進行分享與評論,並由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政策碩士學位學程吳柏賢碩士生進行與談。第六場次則由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公法組吳宜芬碩士生以「國籍權在國際法下的發展─以台灣應對無國籍兒童法律與機制挑戰為例」為題進行發表,主要探討我國國籍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與國際人權與國籍相關公約之關係以及修正之道,並由京大角田光碩士生進行與談。
次日,第七場由京大森田優希碩士生以學者Ulf Linderfalk關於「條約解釋方法下的法律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的文章進行分享與評論,並由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鄭宇智碩士生進行與談。第八場由本校法律學系公法乙組許軒銘碩士生以「控制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之必要性與方法」為題進行探討,並提供建立專屬武力、成立專責委員會、加強安理會對維和行動的控制以及接受國際法院的司法審查四大面向,並由京大俞珊珊碩士生進行與談。第九場則由京大角田光碩士生以「俄羅斯對烏克蘭進行『特別軍事行動』的合法性評估」進行發表,其結論為無法有效支持「特別軍事行動」之合法性,且本次針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禁止武力使用原則」的法律攻防實踐恰恰反映出其為有效之法,並由本校法律學系公法乙組許軒銘碩士生進行與談。
第十場由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鄭宇智碩士生以「中國海警在周邊國家的管轄海域相關行動之合法性」為題進行發表,主要分享中國海警所引發的執法行為灰色地帶襲擾相關事件的法律關聯,並由京大前田原作博士生進行與談。第十一場由京大助理教授李中雨老師針對「國際海事組織的脫碳化/去碳策略」進行詳細的介紹,聚焦在MARPOL公約附件六之梳理,在碳定價措施下,其機制仍有共同但區別原則下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之區分標準、資金來源不足時之處理、變更船旗導致碳外洩的風險等問題尚待解決。最後,第十二場由本校法律學系碩士班公法乙組連浩鈞碩士生以「論公海上權宜船舶之人權公約適用─以國家域外義務為中心」為題,嘗試以人權公約的域外適用使「船旗國」與「真實聯繫國」正視公海上權宜船舶之人權侵害問題,並由瑞典Örebro大學David Silverlid博士候選人進行與談。
兩日的學生國際法研討會無論是在場內或場外均使參與的師生滿載而歸,分享與交流所提供的不同觀點均使發表者得以站在不同視野與角度反思自身所學研究。最後,陳貞如老師向濱本正太郎老師致上感謝之意,並期待雙方能夠再度合作,使這得來不易的學術緣分得以傳承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