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活動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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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蘇永欽教授主持開場。 圖二:馬迪亞斯‧赫德根法學教授演講。 圖三:全體與會老師及律師合影,合影人由左至右為:陳靜慧副教授、李東穎助理教授、Prof. Dr. DDr. h.c. Matthias Herdegen、蘇永欽教授、廖元豪副教授、李東穎律師、陳淑芳教授、王國慶律師、林佳和副教授。 撰文、攝影:江宜昕
10月4日本院與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共同邀請德國波昂大學馬迪亞斯˙赫德根法學教授(Prof. Dr. DDr. h.c. Matthias Herdegen)演講,主題為「憲政主義的榮耀與興衰」,由本院暨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長-蘇永欽教授主持,並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憲法訴訟實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劍非律師擔任與談人,及由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李東穎助理教授擔任現場口譯。本次演講另有本院陳靜慧副教授、林佳和副教授、廖元豪副教授、世新大學陳淑芳教授與眾多學生與律師一同參與討論。
赫德根教授先揭示了憲政主義作為社會與法律的現象,闡釋憲政主義的重要元素,進而指出國際上有些擁有強烈憲政主義的國家,其特徵包含「抗多數決困境」,及透過憲法原則進行「微觀管理」,並將憲法作為一種「世界卵」。教授接下來提出法律元素作為憲政主義的催化劑,首先討論「憲法規範的直接適用」,因立法者認為憲法過於抽象,無法直接適用,此時憲政主義即會發揮功能,即使立法者未發展出個人可援引的規定,其亦可直接訴諸憲法規範,並舉了3個例子:哥倫比亞憲法法院同婚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社會最低生活保障」裁判、德國國家廣電受益費裁判;第二為「強健的憲法法院審判權」並搭配法官的積極主義,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墮胎議題之態度。
赫德根教授進而討論憲法利益衡量及其可司法性作為現代世界上危機處理的核心議題,包含因新冠肺炎之流行,歐洲諸多憲法法院在作為最高價值的生命權保障中發現深入限制自由權的正當化事由,透過觀察不同法文化對新冠肺炎的因應,如法國只要是政治決定合乎科學法則,原則上就通過。此外教授亦舉例法國資料網路保障、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氣候保護法的裁判,並說明「未列舉權」於司法積極主義之適用。
李劍非律師與談內容舉例美國同婚判決及我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及第791號解釋,並提出問題思考,主要為憲法法院的積極界線為何?例如死刑的議題,憲法法院如果將此議題推由立法形成,是否為司法過度積極?赫德根教授回應道,死刑涉及衡量問題,包含人性尊嚴、刑法要件與國際法上的強制法規範,雖然國際法上還沒有廢除死刑的共識,但至少對於未成年人與智能障礙者不能處以死刑達成共識;可以從執行死刑的方式思考,例如讓人承受過度痛苦的執行方式違反人性尊嚴。
最後現場與會人士討論,林佳和老師提問對於現代的民粹運動,憲政主義應如何回應?現場同學提問司法積極主義下如何貫徹法安定性?及現場律師提問聯邦憲法法院有關氣候保護的判決,巴黎協定作為軟性規範不拘束憲法法院的法官,則聯邦憲法法院為何或如何擴張解釋憲法?就此赫德根教授受限於時間限制,很可惜無法一一完整回應,惟透過此次演講豐富的討論,赫德根教授帶給本院師生對於憲政主義基於法律、政治與社會在國際上互動有更多的認識。
" title="會後大合照。前排由左至右分別為:紀冠伶律師、臺北地院李莉苓庭長、本院黃士軒副教授、日本立教大學深町晋也教授、本院張韻琪助理教授、 戴瑀如教授。【法學院訊】
圖一:蘇永欽教授主持開場。 圖二:馬迪亞斯‧赫德根法學教授演講。 圖三:全體與會老師及律師合影,合影人由左至右為:陳靜慧副教授、李東穎助理教授、Prof. Dr. DDr. h.c. Matthias Herdegen、蘇永欽教授、廖元豪副教授、李東穎律師、陳淑芳教授、王國慶律師、林佳和副教授。 撰文、攝影:江宜昕
10月4日本院與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共同邀請德國波昂大學馬迪亞斯˙赫德根法學教授(Prof. Dr. DDr. h.c. Matthias Herdegen)演講,主題為「憲政主義的榮耀與興衰」,由本院暨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長-蘇永欽教授主持,並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憲法訴訟實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劍非律師擔任與談人,及由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李東穎助理教授擔任現場口譯。本次演講另有本院陳靜慧副教授、林佳和副教授、廖元豪副教授、世新大學陳淑芳教授與眾多學生與律師一同參與討論。
赫德根教授先揭示了憲政主義作為社會與法律的現象,闡釋憲政主義的重要元素,進而指出國際上有些擁有強烈憲政主義的國家,其特徵包含「抗多數決困境」,及透過憲法原則進行「微觀管理」,並將憲法作為一種「世界卵」。教授接下來提出法律元素作為憲政主義的催化劑,首先討論「憲法規範的直接適用」,因立法者認為憲法過於抽象,無法直接適用,此時憲政主義即會發揮功能,即使立法者未發展出個人可援引的規定,其亦可直接訴諸憲法規範,並舉了3個例子:哥倫比亞憲法法院同婚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社會最低生活保障」裁判、德國國家廣電受益費裁判;第二為「強健的憲法法院審判權」並搭配法官的積極主義,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墮胎議題之態度。
赫德根教授進而討論憲法利益衡量及其可司法性作為現代世界上危機處理的核心議題,包含因新冠肺炎之流行,歐洲諸多憲法法院在作為最高價值的生命權保障中發現深入限制自由權的正當化事由,透過觀察不同法文化對新冠肺炎的因應,如法國只要是政治決定合乎科學法則,原則上就通過。此外教授亦舉例法國資料網路保障、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氣候保護法的裁判,並說明「未列舉權」於司法積極主義之適用。
李劍非律師與談內容舉例美國同婚判決及我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及第791號解釋,並提出問題思考,主要為憲法法院的積極界線為何?例如死刑的議題,憲法法院如果將此議題推由立法形成,是否為司法過度積極?赫德根教授回應道,死刑涉及衡量問題,包含人性尊嚴、刑法要件與國際法上的強制法規範,雖然國際法上還沒有廢除死刑的共識,但至少對於未成年人與智能障礙者不能處以死刑達成共識;可以從執行死刑的方式思考,例如讓人承受過度痛苦的執行方式違反人性尊嚴。
最後現場與會人士討論,林佳和老師提問對於現代的民粹運動,憲政主義應如何回應?現場同學提問司法積極主義下如何貫徹法安定性?及現場律師提問聯邦憲法法院有關氣候保護的判決,巴黎協定作為軟性規範不拘束憲法法院的法官,則聯邦憲法法院為何或如何擴張解釋憲法?就此赫德根教授受限於時間限制,很可惜無法一一完整回應,惟透過此次演講豐富的討論,赫德根教授帶給本院師生對於憲政主義基於法律、政治與社會在國際上互動有更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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