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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規則

  1. 為維持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出版「中國法研究」(以下稱「本刊」)之品質,全部來稿應依本規則審查。
  2. 本刊設編審委員會,置主編一名、編審委員若干名;校外編審委員人數應占編審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本刊主編由法學院院長指派,校外編審委員之提名及任期經政大法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由主編聘任之,校內編審委員由各中心指派一名擔任。
  3. 審查由編審委員商請相關領域教師行之,採雙向匿名審查。論著及研討會論文由教師二人審查,原則上其中一人須為政大法學院教師;其他著作由一人審查之。來稿與本刊性質不符者,編審委員得逕行提交編審委員會為退稿與否之決定。
  4. 審查之前,在可能範圍內,由研究生就論文註解先行查核,並將查核結果一併送請審查人參考。
  5. 審查人應就送審稿件為刊登、不予刊登、請參照修改、修改後再送審之建議。編審委員會應就審查人所提之建議為刊登或不予刊登之決定。
  6. 稿件數量如超過該期篇幅容量,主編得依領域平衡及論文時效性等原則,決定刊登之稿件。
  7. 來稿作者如有要求開具刊登證明,主編應俟審查程序完畢後,始得依實際進度開具刊登證明或同意刊登證明。
  8.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